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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人车主称车被盗 法院判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

一辆轿车撞伤路人后司机弃车逃逸,车主在事发后5分钟报警称车辆在发生事故前就被盗。近日,通州法院判决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路人家属40余万元,如车真是被盗,可在偷车贼被捕后向其追偿。

  2010年3月15日上午12时10分,在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路口,一辆小轿车将步行的吴某撞出,司机弃车逃逸。2010年5月1日,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23日,轿车司机被交通队认定承担事故全责。

  吴某的家属随后查到轿车实际车主是邓某,要求其赔偿。邓某则称该车已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两小时被盗,且他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吴某的家属只好将邓某及该车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8万余元。

  承办法官曾和警方取得联系,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显示,肇事车在2010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离开了位于东城区的停车点,110接警记录显示邓某报警时所处的地点位于东城区,报警时间为当天上午12时15分,比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晚约5分钟。

  庭审中,邓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称,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肇事车辆在事发时被盗抢事实的存在,邓某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即便盗窃事实客观存在,邓某作为实际车主亦应对车辆保管不善导致事故发生承担责任,邓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盗车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邓某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22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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