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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打工者加班后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肇事车逃逸。4日从江夏区司法局获悉,江夏区仲裁委认定死者为工伤,裁决厂方赔偿48万元。这是我市首次认定“加班回家途中死亡”为工伤。

  2010年7月4日晚10时许,41岁的熊某从某石料厂加班后回家,骑车行至江夏107国道,被一辆小货车撞上,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肇事车逃逸。

  江夏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黄律师为熊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经调查,熊某当晚为加班后回家,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石料厂经营者彭某认为,死者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熊妻刘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厂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法院驳回。接着,彭某又以先处理交通事故及工厂转包为由,拒绝赔偿。

  就在刘某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厂方为逃避责任,注销原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今年5月26日,江夏区仲裁委裁决:工伤认定成立,厂方需赔偿48万元。

  江夏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黄律师解释,根据法规,肇事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肇事方逃逸至今,刘某有权选择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据介绍,当事人裁决后15日内如未提起诉讼,则裁决生效。

  我市法学界人士介绍,此案裁决具有示范效应,以后如发生类似案例,可依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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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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