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吊车作业出事故 保险公司想赖账

六旬老妇陆某遭遇车祸受身亡,保险公司称事发前已登报与肇事车解除了保险合约,以此拒赔。记者今日从江苏新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陆某家人11.5万余元。

  2011年1月,江苏新沂人顾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拖拉机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同年8月11日早上7点多钟,顾某驾驶拖拉机途中疏于观察,迎面撞上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陆某,陆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事发后,顾某主动赔偿了陆某家人经济损失5.2万元,但保险公司未给予答复。陆某的家人将顾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其与顾某的交强险合同早已经解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2011年5月11日,该保险公司在徐州某报上刊登了一个通知,内容是包括顾某在内的相关拖拉机车主,在投保交强险时未向该公司提供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复印件,要求他们在2011年5月15日前主动与该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手续,否则将解除该车辆交强险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解除交强险合同,应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且从保险公司在报纸上刊登通知的内容看,仅仅是警示将可能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更没有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故交强险合同没有依法解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事故
上一篇:车祸导致受伤 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须择一赔偿
下一篇:住院期间买寿险后病亡 保险公司怎么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