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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两车相撞伤人 保险公司不免责

(张行文蓝淑君)交强险条款以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可2012月12月17日广西武宣法院的判决中,对该类型的案件,保险公司并不免责。

2011年3月,石方醉酒驾驶车辆(车上搭乘李杰),与覃梅醉酒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李杰受伤,住院治疗花去了各项经济损失17711.48元,李杰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方、覃梅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是交强险免责条款,以及与当事人的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外,其他费用拒绝支付。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只是强调应垫付抢救费用,事后可以追偿,却没有否认人身伤亡的赔偿,且交强险条款及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因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受害人,因此,武宣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各项费用限额内先予赔偿李杰的经济损失17711.48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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