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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公车外出撞人 法院判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

某建材公司员工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办事,途中不慎撞伤一名骑电动车的大学生,因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而闹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伤者1.5万元,某建材公司赔偿其余1.2万元经济损失。

去年夏天一天早上,大学生刘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红桥区复兴路由北向南行驶,一辆机动车沿南运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复兴路交口时,机动车前部右侧与电动车左侧发生接触,造成刘某倒地头部受伤、身体多处骨折挫伤,双方不同程度车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将司机魏某以及魏某所在的某建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某建材公司和司机魏某辩称,事故损失应由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同意合理合法进行赔偿。事发当日曾为原告垫付门急诊费用并给付部分治疗费。第三人某保险公司述称,对于原告损失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合理合法进行赔偿。

红桥区法院认为,经查,事故机动车系某建材公司所有,事发时司机魏某驾驶该车并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辆在本案第三人处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根据庭审调查、原告提供各类医院治疗票据等证据,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共计造成原告各项损失为2.7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第三人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5万元;被告某建材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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