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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事后肇事方不认账

上午9点半,丰台法院民五庭法官周生辉敲响了法槌,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据了解,这也是春节后本市法院审理的首案。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杨女士和她的儿子,被告席上则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杨女士称,2012年2月7日14时,史先生驾车行至丰台区榆树庄人民村路时,与她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双方签订了快速处理协议,后由交通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史先生负全部责任,杨女士不负责任。史先生赔偿了杨女士500元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杨女士将史先生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6470元。

杨女士摸着头说,现在她每天晚上都睡不着觉,得了神经性头痛。

保险公司承认,史先生所驾驶的车的确在他们公司入了保险,公司同意按照责任进行赔偿。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庭审只进行了20分钟,随后法官宣布休庭。

20分钟后,法官宣判,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杨女士医疗费等共计3800余元。

“真高兴,来法院一次案子就解决了,我回家就等着拿钱了。”杨女士说法院采取的小额诉讼程序让自己受了益。

法官说法

据负责该案的法官周生辉说,根据2013年实施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凡是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另外案件标的额不超过22750.2元以下的案件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因此当庭宣判此案,而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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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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