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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撞坏自家车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司机下车察看故障,被自己的车碾压致死,“交强险”赔不赔?慈利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决,受害人家属终获赔偿。

2015年4月14日,杜枫开着自家的中型自卸货车出库后,发现车有故障,他下车爬到了车底看情况,就在他修车过程中,因车没熄火,货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往前开了50米,不幸的是杜枫被碾压致死。

事发后,保险公司以杜枫是被保险人、驾驶人为由拒绝理赔。杜枫的家属起诉到慈利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28万元。慈利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公开审理认为,该起事故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原告因受害人杜枫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死者是第三者受害人应当赔偿

法官提醒,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设定的首要宗旨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具有被保险人、本车人员、受害人三重身份的杜枫身处车辆之外时,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损害,其身份应当转化为第三者受害人,应当得到交强险赔偿。(文中人物为化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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