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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并私吞保险金 法院判决依法偿还

本来出车祸撞了人就已理亏,可肇事人拿了保险公司赔偿金却不赔偿给受害人,更让人气奋难平。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肇事者赔偿受害人合法损失。

  2011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何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九江县双瑞公路与黄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三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九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瑞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共花费医疗费14857.46元。该事故车辆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2年6月21日,经九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何某、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及被告何某及黄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何某承担70%赔偿责任,黄某承担30%赔偿责任。

  被告何某应支付原告22723.58元,现已支付17500元,黄某已按照协议赔偿完毕。后被告何某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产生纠纷,被告何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因管辖异议被本院驳回起诉。2012年8月被告某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已就本次事故向被告何某支付了赔偿款37943.02元。被告何某在拿到保险赔偿款后,却没有将赔偿款交给原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剩余部分及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款。法院一审审理支持原告诉求,判决由被告何某赔偿原告聂某人民币15577.42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金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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