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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免责条款属无效

将私家车出借给他人使用,没想到借车人使用不当出了交通事故,更令车主张女士烦心的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经一审、二审判决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请求得到支持。

2014年1月,张女士购买小型轿车一辆,该车是在她与前夫离婚之后购买的。2014年7月份,前夫的弟弟向张女士借车私用,在行驶过程中因超车避让车辆撞到路边护栏。事故导致车辆损失60000元,路产损失8000元。

事发后,张女士向公路管理处支付8000元赔偿款,并支付维修费用69000元。然而,在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她却遭到拒绝。原来,事故发生后,张女士的前夫王某曾在公安机关出具放弃索赔承诺书,正因如此,张女士在向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才一直不予理睬。

镇江润州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的车辆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车损险、商业三责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润州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损失68000元,镇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的前夫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放弃索赔承诺是否有效?承办法官何莉婷介绍说,根据张女士提交的离婚证、购车证明,车辆是在张女士、王某离婚后购买的,行驶证登记车主是张女士,为张女士的个人财产,保单的被保险人也是张女士本人,因此王某无权作出放弃理赔的承诺,该承诺对张女士不发生拘束力。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8000元合法有效。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通讯员润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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