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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中,张某的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公司拒赔,张某起诉。记者昨日从江汉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0136元。

  2010年9月,张某为其轿车投保,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万元。2011年6月,他驾车时遭遇暴雨,因道路积水导致发动机熄火,该车被拖至修理厂维修,维修费19954元。此后,张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今年1月,张某起诉该保险公司索赔。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规定,因暴雨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同时规定,因发动机进水或涉水行驶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张某车辆因暴雨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损失,应当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时应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张某19954×(70000÷137800)元,即10136元。

  据悉,保险公司已提出上诉,武汉中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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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条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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