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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厂内伤人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

车辆遭到电击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不属于“碰撞”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车主李先生为此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二中院终审判决认为,电击即车辆与电发生直接接触,符合“碰撞”含义,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赔偿3.2万余元保险金。

2008年9月22日,李先生为自己的重型自卸货车到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2009年2月12日,李先生在保险期内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载明,当天5时,李先生驾车在一工地行车时遭受工地内高压线电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轮胎受损,李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先生同时向保险公司通知了事故情况,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车辆损失保险金3.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触电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与高压线未发生接触,不属碰撞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终审认为,依据交通队的事故认定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受损的原因是电击,即该车辆与电发生直接接触。案件交通事故事实符合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有关“碰撞”的含义。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未与高压线发生接触为由拒赔,该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其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法院支持了李先生3.2万元的诉请。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作者:张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辆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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