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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直接获商业三者险赔偿

昨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北京首例涉及商业三者险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一改以往仅处理交强险的做法,直接判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需要赔偿的款项金额。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今后北京其他法院涉及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判决确定了依据,使被告方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海淀法院法官高庆表示,此前法院只负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交强险赔偿部分,超出赔偿的部分判由被告方个人承担,被告方在判罚后再去保险公司理赔或自行赔付。此判决方式对赔偿结果的执行非常不便,原告若遇到无偿还能力的被告则难以获赔,而被告在判罚后需再去跟保险公司沟通,过程较为复杂。今后北京各法院中该类案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将按此方式判罚,让当事人尤其是伤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时更有保障。

根据去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按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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