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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众多客户中,有不少人是买过保险后便将保单束之高阁,从此不再翻阅。这样的做法很容易导致客户遗忘保险责任,甚至造成保单丢失。我的一位客户董女士便因此差点错过了保险理赔期限。董女士2008年6月在某保险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初她意外发生车祸,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出院后,董女士完全忘记了自己有一份意外医疗保险,只记得自己投保了一份养老险,心想反正养老险肯定不能赔付意外事故,合同也就没必要看了。直到2010年底,董女士在家大扫除时,才发现自己的保单居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当董女士提出理赔时,我大吃了一惊,因为我发现这时已经临近保单最后的理赔期限了!董女士刚开始不明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是本就应该赔偿么?理赔还有期限?我连忙向她解释:《保险法》规定,某保险的索赔期限一般是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期限则为2年。如果错过了这一期限,受益人的权利就会自动失效,保险公司可以依法拒绝赔付。从她发生车祸至今,马上就要满2年的意外险索赔期了。还好她及时找出了保险合同,否则再过两个月,她就无法得到医疗费的赔付了。我在此温馨提示广大客户,投保后应该将保单妥善保管并时常翻阅,熟记保障责任。一旦出险,则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千万别错过理赔期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理赔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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