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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出租遇车祸保险拒赔“商业险”

7月27日,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陈某的私家轿车用于出租,遭遇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近20余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22000元,其余损失由陈某和租车人刘某连带赔偿,同时驳回了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见朋友私家车出租赚了钱,遂于今年春节后买了一辆二手轿车专门用于出租,并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的“商业三责险”。3月初,陈某将车出租给开办企业的刘某,双方约定每日租金300元,租期为四个月。3月27日,刘某的雇员杨某开车外出办事,违章超车,将正常行驶的一辆微型车碰翻,致5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责,微型车司机无责。

微型车车主和5名伤者将陈某、刘某、杨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4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商业险”。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合法的驾驶人驾驶车辆,致人人身和财产受损,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陈某将家用轿车用于出租,增大保险标的风险,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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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车祸 商业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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