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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肇事逃逸构成要件 保险公司拒赔法理不容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公司交强险1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9.24万元。

2010年8月,王某驾驶货车与储某驾驶摩托车在某路段相撞,酿成储某死亡、闫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闫某伤情鉴定构成九级残。经调解:王某支付储某、闫某各项赔偿费用计34.85万元了结。现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另查:肇事货车系某公司所有,王某是某公司雇用驾驶员,某公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逃离现场,致使现场不完整,无法划分责任,应免除第三者商业险。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据王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王某无事故逃逸的事实,不具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未达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王某是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驾车离开现场,因此,某保险公司的抗辨意见,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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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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