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险企未尽说明义务 有免责条款也要赔

二手机动车交易完成后,还没有来得及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样的情况谁来负责赔付。日前,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2014年2月,全椒县的王某将一辆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同年4月,王某以75000元的价格卖于杜某。2014年6月,杜某驾驶购买的小型轿车,不慎与同向驾驶电动车的陆某发生碰撞,致电动车损坏,陆某受伤,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全责。事发后,王某、杜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所有权在事故发生前已经转移,但车主一直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同时认为陆某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陆某诉至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车主王某已经购买了机动车的保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程序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作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免责
上一篇:事故责任难厘清 行车记录仪定纷争
下一篇:老鼠进汽车致发动机报废 遭保险公司拒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