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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被判赔20万

一奔驰车被撞损后花去40余万元维修,不料保险公司以该车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此纠纷经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被判令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原告洪女士为其奔驰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90万元。当月10日晚11时57分许,无名氏驾一轿车在三台石路交翠微路路口与该奔驰相撞后逃逸。事故经警方勘查认定:无名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奔驰车维修花去40余万元,鉴定损失花去1万余元。

洪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有“无责不赔”条款,即保险公司在被保车辆及驾驶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

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提示洪女士注意免责条款,但“无责不赔”条款并不在免责条款中,而是在“赔偿处理”部分。而且,法院认为,“无责不赔”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身的义务,有悖于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故该约定不适用于本案。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洪女士维修费、鉴定费41万余元。

珠海特区报记者陈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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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免责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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