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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保险赔偿6.7万 不属抢救费追偿被驳回

一男子酒后驾车将两名行人撞伤,保险公司“好心”赔偿伤者后,想向司机及车主追偿,却遭到拒赔。昨日渝北区法院披露,由于保险公司赔付的不是抢救费用,所以无权追偿。

  2009年10月11日晚上7时许,段某和朋友喝了酒后,开着女儿买的车回家。当车行驶到北碚区水土镇时,将3名行人撞倒,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事后,两名伤者起诉,要求段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经过北碚区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了6.7万余元,车主小段赔了4000多元。

  保险公司认为,醉酒驾车肇事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此,保险公司垫付的这6.7万余元赔偿款,有权向肇事司机及车主追偿。在和小段及其父亲沟通无果后,保险公司起诉。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险公司制定的交强险条款规定,司机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但是,这家保险公司支付给两名伤者的是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并非抢救费,况且是直接赔偿给两名伤者,不属于垫付性质。所以,保险公司无权向小段和父亲追偿。

  (记者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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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醉驾 保险赔偿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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