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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公司办理业务时撞伤他人 公司赔款78万

彭某在给公司办理业务时,开车将骑电动车的李某撞伤,造成其一级伤残。而后,李某将保险公司、彭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6月,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款12万元,彭某公司赔款89万元。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李某仍获赔101万元。

  长沙市民彭某是湖南某劳务公司员工。两年前,彭某驾驶小车给客户办理业务时,撞上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主李某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在李某治疗过程中,彭某垫付医疗费11万元。

  由于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李某将彭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款12万元,长沙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89万,李某在获得公司赔款后,返还彭某11万元的垫付款。

  长沙某公司不服判决,向长沙中院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交强险赔款12万元,长沙某公司赔款78万,李某不需返还彭某垫付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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