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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固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给付车主李某车辆维修费等共计4万余元。

2012年3月17日,私家车主李某驾驶马自达牌轿车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路西沙大桥附近时,车辆底盘与路面发生刮擦。李某驾车前行1000米左右时,发现机油报警灯报警,发动机声音也出现异常,于是,李某赶紧熄火停车,并向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定损员认定,车辆发动机油底壳、发动机底盘护板及机滤器等损坏,并于3月19日将2700元赔偿款汇入李某预留的账户内。

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发现,发动机损坏已经没有维修价值,应更换发动机总成。于是,车主李某遂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坏属于事故发生后车主李某处置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因此不予赔付。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其给付其车辆维修费、材料费共4万余元。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李某不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李某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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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车辆 保险 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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