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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2016年3月9日晚上,杨某自己在家中喝酒,喝了有一瓶二锅头白酒,在喝酒过程中发现家里没有烟了,就想出去买烟,因卖烟的商店离家里不太远,杨某想着这么近开车出去也不会出什么事,就下楼到地下车库,开上车出去买烟,当车行驶至该车库出口时溜车,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后部与该车库出口墙体接触,造成车辆损坏。这时,正好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此,向杨某了解情况后并报警。经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杨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73.3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杨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并让其家属代缴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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