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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与投保人不一致 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无奈被撞,车辆无辜贬值。车主起诉责任方赔偿贬值费并委托法院对车辆进行评估,近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依据贬值鉴定结论,判决肇事方赔偿孙先生车辆贬值费等1.7万元。

2011年5月,孙先生驾车行驶时与韩某的车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韩某负全责。孙先生认为事故造成车辆贬值,诉至法院向韩某索赔。诉讼中,韩某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车辆贬值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韩某负全部责任。受害人遭受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评估公司对受损车辆贬值鉴定,法院予以采信。

韩某车辆虽投保了车辆保险,但因车辆贬值不属保险赔偿范围,法院不予考虑。法院一审判决,韩某赔偿车辆贬值费、鉴定费1.7万元。

(王晓飞古章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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