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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时不慎撞到骑车人,造成对方十级伤残,而因车辆的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最终车主宋先生只得自行支付了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金9万余元。

  2011年10月10日,宋先生驾驶自家轿车在昌平区某学院门口临时停车开门时,一辆从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撞到车门上,骑车人赵某随即翻车倒地,经诊断赵某左锁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宋先生开车门是造成此次事故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赵某将宋先生及其车辆交强险、商业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审理中,投保公司辩称,宋先生的交强险于事故发生前到期,直到2012年10月13日才续保,本次事故不在保险期间,因此不予赔偿,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部赔偿款只能由宋先生自行承担,限额外的部分则由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宋先生赔偿赵某赔偿金9万余元,其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另行赔偿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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