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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志愿服务导致伤残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我所住小区外的公路每到上下班(学)时间便交通拥堵,交通管理部门为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志愿者参与维持秩序。我经申请并通过考核后成为一名志愿者。

  3个月前,我在协助交警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时,被一辆货车内散落的杂物砸伤,不但花费了两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读者孔玫

  孔玫读者:

  很遗憾,你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尽管你是在协助交警维持秩序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因“公”受伤,可这并不等于你便有权获得工伤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限于上述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可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属于义务劳动,与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并未形成具有履职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服从与被服从等权利义务性质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你因不具有上述身份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但这并不等于你只能自认倒霉,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你可以直接向造成你人身损害的货车所有人主张赔偿;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即如果货车所有人没有赔偿能力,你也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的组织者——交通管理部门适当担责。(颜东岳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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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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