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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开被盗车辆撞死人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记者陈霞实习生梁玉翠)西固永光汽车玻璃厂的小型客车被盗后,小偷将车丢弃在七里河区小西湖东街。不料该车被精神病患者马某在发病期间开走,导致行人赵某被撞身亡。赵某的家属遂将西固永光汽车玻璃厂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属27万元;西固永光汽车玻璃厂赔偿5.6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兰州中院二审。

  2013年4月14日,西固永光汽车玻璃厂的一辆小型客车被盗。当晚该车被停放在七里河区小西湖东街95号门口,该车车门没有锁闭,车钥匙也没有拔走。次日凌晨5时左右,精神病患者马某发病期间在街上乱逛时发现该车车门没有上锁,遂驾驶该车沿国道2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公里处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同向行走的赵某撞倒,导致赵某当场死亡。交警接警后将马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截获,马某被抓获后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事故发生时处于发病期,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6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马某是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死者赵某的家属认为,由于永光汽车玻璃厂的小客车在停放时没有锁闭车门,并且也没有拔掉车钥匙,导致该车被精神病患者马某轻易开走,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赵某的家属多次找永光汽车玻璃厂、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协商无果后,赵某的家属将两被告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9万元。

  该案在一审期间,永光汽车玻璃厂辩称,他们的车辆是被小偷偷走的,他们也是受害者,而且车辆参加了交强险、第三者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事发时驾驶肇事车辆的人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而是精神病患者马某,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及第三者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西固永光汽车玻璃厂对肇事车辆疏于管理,监管不力,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西固永光汽车玻璃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6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辆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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