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职工投保三年后查出尿毒症 保险公司认为带病投保

单位统一购买了“某保险”重大疾病险,结果发现尿毒症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投保人刘先生为此索赔15万。昨日,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保险公司当庭以愿意支付10.5万达成调解。

  职工投保三年后查出尿毒症

  原告刘先生27岁,是大兴区一家电缆厂的车间操作工。根据其起诉状,2008年4月,刘先生到电缆厂入职三个月后,单位在北京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为原告投保“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刘先生本人,保险期限一年,之后每年都续保。

  2011年10月26日,刘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北京协和医院急诊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刘先生称,治病的经济压力大,从2012年4月他就向某保险申请理赔,某保险以他不符合投保条件,在合同生效日前曾患有疾病为由拒绝理赔。而后他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

  昨日保险公司的两位代理人也直“喊冤”,他们出示证据称,保险公司到协和医院调取资料,才知道刘先生在投保前就患有高血压、慢性肾功能不全,在2006年6月曾入院治疗过13天。

  某保险认为,刘先生这种情况属于带病投保,因此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但某保险的代理人当庭表示,考虑到原告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困难,同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原告一方要求支付12万元,被告还价10.5万元,原告表示同意。约定在一周内完成支付。

  释疑:免责条款应明确“说明”

  据海淀法院法官宋硕介绍,日常诉讼中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以醒目方式提示投保人阅读相关免责条款,例如以加大、加黑的字体对投保人予以提示,用以区别其他条款。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先决性以及保险术语专业、晦涩,保险公司应主动对投保人负“说明”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询问为前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伤者医疗费已获医保报销 撞人者能否因此拒赔
下一篇:投保与出险时职业不同 保险公司怎么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