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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086元,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驾驶车辆回家经过暴雨导致的路面积水处时,发动机涉水而熄火。原告购买车辆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全险,故而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而被告理赔部认为:原告没有投保涉水险,其发动机的损坏不在原告投保的全险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故而只对其发动机的清理费做3000元赔偿,其他不予承担。原告无奈起诉到辖地凉城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保险车辆是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遇到暴雨,在路面积水的情况下不得已涉水行驶。因此,暴雨是导致保险车辆涉水的主要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该院作出前述判决。(郭成刘建文)中国日报网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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