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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全额赔偿吗

2015年2月20日,李某为自己名下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人责任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2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

2015年7月10日,李某因操作不当,撞到建筑物上,致使自己受伤,车辆损失严重。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论书,评估该车维修价值为 421200。此外,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支付赔偿金。双方达不成统一的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任迎春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应赔付李某车辆金额是多少的问题。

双方签订《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约定的金额是42万元,约定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当发生事故时,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格,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该车维修费评估为42300元,推定车辆全损,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评估为16700元。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费。本案中,因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故应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因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保险公司应将多计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李某,故保险公司应赔付李某车辆实际损失金额,并退还超过的保险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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