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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林某为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三责险条款中载有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也将该条款明确告知林某。

2013年5月,林某驾车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责。因事故受伤的赵某所花医疗费用3万余元,均由林某承担。事后,林某就赔偿赵某的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医疗费中有5000余元为非医保用药,应当予以扣除。林某不服,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就上述全部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就其主张的非医保用药提交医保范围内同类用药的替换方案,也未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非医保用药的范围和医保范围内同类用药的替换方案。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林某向赵某赔付的医药费3万余元。

【法官点评】

事故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医疗费用的损失,即使不使用非医保范围内的药物,也应当在医保范围内寻找合理的、可替代的治疗药物。

本案中,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扣除非医保用药,应当认定为扣除非医保用药和同类医保范围用药之间的差额部分。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非医保用药范围的合理性以及医保范围内同类用药的合理替换方案,就应当对投保人赔偿事故伤者的全部医药费进行理赔。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医保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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