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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车祸在天津死亡,陈某死亡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万元整。其配偶张某表示继承该保险金,申办继承公证。公证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经查陈某生前未就本公证涉及的遗产设立遗嘱,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陈某死亡,配偶张某,子女共有陈甲、陈乙二人。陈甲、陈乙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公证涉及的陈某的遗产。最终公证证明: 被继承人陈某名下保险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人民币5万元整为陈某的遗产由继承申请人张某继承。

分析与点评:本案涉及保险金性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的规定,我们认为本公证所涉保险金与个人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应属于陈某的遗产。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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