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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案情:2015年8月30日1时20分,富某驾驶陕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汉中驶向西安途中,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某处时,与汪某驾驶的陕B牌照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并将其推向前与房某驾驶的陕F牌照普通货车及南某驾驶的陕C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汪某受伤,经诊断为左侧第5-6肋骨骨折。交警认定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房某、南某无事故责任。陕A牌照车所有人为甲运输公司,该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其中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汪某出院后,以富某、甲运输公司、乙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问题:

1.原告起诉时,仅仅起诉有责方及其车辆的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公司,不起诉无责方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是否合法?

2.本案应否追加房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以及南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

3.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责任后,在商业三责险项下承担责任前,可否要求扣除房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以及南某车辆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的无责任赔偿限额?

一、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

(一)关于原告诉权方面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3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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