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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近日,从昌吉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3月11日,赵某驾驶小轿车撞上横过马路的行人曹某,造成曹某受伤、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某因害怕,驾车驶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就赔偿事宜,曹某多次向赵某协商,赵某总是以自己没有钱为由推拖。

经了解,赵某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

今年春节后,曹某将赵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在内的损失共计95124.25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赵某肇事逃逸是违法行为,且该公司已向投保人提示该免责事项,因此保险公司免责。

曹某则认为,机动车第三者险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该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根据肇事逃逸行为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保险公司对其免责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交强险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责任法》第5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故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曹某的各项损失为75462.75元,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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