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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由代理人签名 保险公司应负全责

被保险人不会写字,请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合同上代为签名。余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以合同并非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为由拒绝赔付。日前綦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6万元保险金。 綦江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余某为弟弟购买了养老金保险,受益人为其母亲。保险合同约定,如余某的弟弟在开始领取养 老金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6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由于余某的弟弟不会写字,保险代理人曾某为其代签名。 之后,余某连续缴纳了4年保险金。去年1月2日,余某的弟弟病故,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上不是余某亲笔签名为由,拒绝赔付。余某起诉到綦江县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56条,因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致使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这一项合同条款无效。但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合同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名,其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连续缴纳4年保险费,保险公司仍未发现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系保险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最终,綦江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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