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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某贸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发出投保单,要求订立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回复了该险种的报价单,某贸易公司盖章予以确认,某保险公司在其尚未缴纳保费的情况下,向某贸易公司出具了英文保单。保险期限届满后,某保险公司起诉追索保费,某贸易公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为由拒付保费。本案中,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某贸易公司应否支付保费?  [律师解答]  本案的保险合同已生效,某贸易公司应支付保费。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由此可见,《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方式并无特殊规定,保险合同仍可按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  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经过书面的来往协商后,对保险的内容及保费已明确,某贸易公司确认报价单并送达给保险公司即是邀约行为,某保险公司签发并送达保险单即构成承诺。《合同法》规定,如法律无特殊规定,当事人又无特别约定,则合同于承诺时生效。因此,保险合同于某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并送达给某贸易公司时生效。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应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因此,某贸易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如双方无特别约定,本案中虽然某贸易公司未缴纳保险费,但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则某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定承担赔付责任,而不能以某贸易公司未缴纳保费为由拒绝赔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 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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