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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告知保险法条款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中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着许多强制性条款,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必须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一些保险公司的终身保险系以重大疾病、身故、高度残疾等情况组成的综合险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其中关系身故方面的条款系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有两个法律要求,第一,除了法律另有规定,被保险人本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第二,如果,被保险人本人之外的其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当事先告知被保险人并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金额的书面确认。  如果存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事实,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实没有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授权、书面认可、事后书面追认的事实,有些法院则会认为,保险公司有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义务。但是,《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保险法》中的特别法条款,而不属于保险业务专业知识范畴,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就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法或合同法所规定的告知、说明义务,就算保险公司没有告知投保人这一法律规定或者没有要求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和书面认可,也不能推断出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的结论,而且,投保人、被保险人也不能以自己是弱势群体自居,以不知道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进行免除责任的抗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保险公司是否会因合同无效而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呢?如果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仍然将会面临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赔偿投保人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要求,存在严重的缔约过失责任。《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但制约着投保人,同时也制约着保险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更能够明确地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是否能够保障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没有严格审核保险合同的缔约主体以及生效条件,没有尽到保险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保险合同无效的结果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投保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投保人的具体经济损失和案件实际情况而定,也有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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