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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保险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保险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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