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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范围的限制

在保险条款中同时存在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的规定,可以使保险人的责任更加明确。基于保险合同的单方制定的定式性,保险人的免责范围也并不是随意制定和适用的。在定型化契约广泛存在的商业社会中,减轻或免除制定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受到一定的限制,以此保护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的利益,以实现合同法对公平的价值追求。在保险合同案件中,对保险人免责范围的限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条款的监管。通过加强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防止保险人免责范围的过分扩大,进而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是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免责条款,如果保险人没有予以明确说明,该免责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得到一定的限制。  三是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是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一般合同解释的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整体解释等解释方法。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印就的,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难免会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为了避免保险人拟定的保险条款规定模棱两可,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当遇到保险合同条文含义不清时,在用一般合同解释方法不能解释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而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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