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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保单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也不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而仅仅是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权宜之计,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使用:   1.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   3.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一些具体仍需进一步的协商,保险人签发的书面凭证。   4.在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签发保险单之前,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作为结汇的文件之一,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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