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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朱启珍律师认为: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此案判决的意义有二:一是明确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也就是该项保险保的是什么。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规定,明确界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就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范围; 二是此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是否有效,此案判决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被保险人没有协商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保险条款无效。此案中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标准、计算方法,均与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不相符,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因而被法院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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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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