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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 公婆也有权分配保险金

针对周女士提出的疑问,记者采访了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正红。徐正红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赔偿时,如果当时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则将此保险赔偿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本案中公婆也有权利参与分配该保险赔偿金。 徐正红指出,在分配该保险赔偿金时,应该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所以周女士的儿子应当适当予以多分。 周女士的公婆在法律上没有抚养周女士儿子的义务。而且在分配遗产前,应当对被继承人(即周女士丈夫)生前所负债务进行清偿。 关于单位未经周女士同意,擅自分配该保险赔偿金的做法是不妥的,而且未经本人同意以周女士的名义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也是有缺陷的。 为此,徐正红建议周女士,可以先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协商,将分出去的钱收回。因为,这笔保费作为周女士丈夫的遗产,应该由周女士和公婆自行商量分配,单位只能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节,而无权做主分配。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周女士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保险金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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