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自杀是否被列为除外责任? 答:分两种情况:①自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被保险人在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己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②自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除外责任
上一篇:酒店物损状告保险除外责任不予理赔
下一篇:从交强险条款的除外责任看交强险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