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是对一般保险合同生效的规定。本条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条件作了特别规定,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这是因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这就有可能发生为赚取保险金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的危险。因此,本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这种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且是书面同意,同时还要由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即父母为其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必经其子女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这主要是考虑父母会为其未成年子女着想,而不会做出有损于他们利益的事情。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如果转让或者质押,保险单持有人将可能成为这种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防止发生为赚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谋害被保险人的危险,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交通事故后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
下一篇:对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的规定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