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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寿险公司新一轮 “开门红”竞赛拉开序幕,保险产品说明会频频召开。半个月以来,家住杨浦区的退休职工姜先生,已经连续收到来自沪上3家保险公司累计5张《产品说明会邀请函》。  姜先生心中估摸着:“自己早就过了60周岁,不符合投保寿险产品的年龄要求。难道这些保险公司开发出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于是上周末,他带着身份证,前往说明会现场。  不过,当拿到保险代理人发放的产品说明书时,姜先生发现,60周岁是投保年龄上限。正当他失望地准备离开时,保险代理人暗示他可以为自己的儿子或者孙子购买保险,而且在国外还是富人躲避高额遗产税的首选方式。姜先生只有一个孙子,爱孙心切的他决定为孙子购买5份保险,年缴保险费5万元。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是投保的前提条件,它有利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那么姜先生为未成年的孙子购买的保险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力的保单呢?  笔者了解到,姜先生并非孙子的直接监护人,没有直接的抚养关系。因此,姜先生作为投保人、孙子作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险合同,必须要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在未取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  人寿上海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人认为,老年人为成年儿女投保,由于双方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保险合同可以视为有效。为未成年的孙子或孙女投保,需要得到监护人的认可;为已成年的孙子或孙女投保,则需要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利益的确定主要有3个方面:被保险人的身故给投保人和受益人造成的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损失;损失可用被保险人活着所能创造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为避免投机行为,补偿不能超过损失。  根据现行《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亲属以及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据悉,除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确认可保利益之外,在同意投保申请前,保险公司也要确定在投保人和被保人、受益人与被保人之间存在可保利益,也就是确定被保人的身故或残疾是否会给投保人和受益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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