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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车被追尾保险公司称“无责不赔”

玉溪市民吴先生和朋友开心出门游玩,却在高速路上被货车追尾,所幸自己车内无人伤亡,但车却被撞得变了形。更让他糟心的是,事故发生一年多,因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吴先生在事故中发生的损失。吴先生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权,最终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事故赔偿款。   无责索偿1年后才获赔   去年4月4日,吴先生与3位朋友驾车前往西双版纳游玩。在高速路上,他们的车被一辆大货车追尾。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苏牌照挂车驾驶员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先生立即向自己投保的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报险。   “事故发生后,本想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考虑路途和其他种种原因,怕自己得不到赔偿,便找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吴先生介绍说,一开始保险公司同意代位赔偿,但要对方保险公司同意方可,但对方保险公司的回答模棱两可,无奈之下他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偿,但却遭到拒绝,“他们告诉我‘谁的责任找谁索偿’,事故中投保人无责的话,他们是不赔偿的,除非起诉到法院。”   无奈之下,吴先生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无责不偿’这样的保险行业潜规则自己也知道是存在的,没想到这样的事是发生在自己身上。”这样的维权过程让吴先生觉得很艰难。   早有规定却未正式实施   4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先生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即《家庭自用汽车损失 ? ?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界定为按责赔付,明显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范围,违背了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为无效条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某保险赔偿吴先生69900元。   据悉,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中就已废除了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等违法条款。《条款》中第十八条规定,因第三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应诉,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代位形式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这一条款到目前依然没有正式实施。(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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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追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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