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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法院判交强险赔偿

2012年9月18日,张文生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磴口县巴镇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中,与骑自行车的温成仁相撞,造成温成仁当场死亡。经磴口县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文生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成仁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将张文生和保险公司告上磴口县人民法院,要求经济赔偿。法庭上,张文生称,事故造成温成仁死亡是事实,但本人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文生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向受害人亲属垫付11万元赔偿金,但事后要向张文生追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磴口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以上规定指的是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赔,但没有排除保险公司造成人身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致害人无证、醉酒等情况下对其垫付的抢救费可以追偿,但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可以追偿。如果把该条例理解为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机动车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致害人不赔或者无力赔偿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与交强险制度“以人为本、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宗旨及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立法原则相悖。

因此,磴口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温成仁近亲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巴彦淖尔日报社《黄河晚报》记者甲由通讯员杨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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