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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2日,翁先生的轿车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砸了。翁先生觉得这种情况属于车损险范围,保险公司必须得赔。不过保险公司并不这样看,他们觉得汽车被砸属于人为破坏,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翁先生70%的车辆损失。

据了解,去年3月,翁先生驾车行驶至浙江省余姚市新进北路时,车子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员砸坏。出险后,翁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于4月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派出所案件未侦破证明材料,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的车辆损失1.52万元。对此,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在车辆受到碰撞、倾覆、坠落等情形将予以赔付,不过翁先生车子是被砸,并不在约定赔偿范围之内,因此拒绝赔偿。翁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中规定,“碰撞”、“外界物体坠落”造成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范围。“碰撞”的解释,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翁先生的车辆损失系“被砸”造成,砸车的物体属于外界物体,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而且,翁先生的车辆被砸对于他个人来说是意外。

按照这个认定,法院最后判定:翁先生的车辆被砸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翁先生的损失。但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有权扣除30%的免赔率,向车主赔偿70%的损失。由于翁先生的车被砸最终并没有找到砸车的相关责任人,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七成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鹿法宣)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辆 全损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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