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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乘车受伤 车主、保险等多方共同担责

古稀老人坐车回老家,不料所乘车辆车况甚差而翻车,伤后通过全力抢救命算保下来了,却摔成个一级伤残。其亲属在同责任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于是把司机、汽运公司、车主及保险公司等八被告告上法庭。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一审判令车主卢某等八被告赔偿原告张某损失540174.59元。由卢某等五车主赔偿335969.79元,汽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199700元。案件受理费6556.5元,由卢某等五车主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下午,被告周某驾驶中型客车,从溪口镇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溪口镇北岸村路段时,因车辆的直拉杆脱落,致使车辆失控,翻覆于公路右侧的稻田中,造成客车损坏、原告张某等18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认定此事故中,周某驾驶机动车未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周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住院治疗79天,花治疗费72730.01元,经鉴定,原告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另查明,事故车辆系被告卢某等五车主按份共有,挂靠于汽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每座责任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每座绝对免赔300元。事故发生时,由五车主雇请的驾驶员被告周某驾驶。

  法院认为,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伤的事实清楚,交警关于由被告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周某应对原告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客车系被告卢某等五车主所有,挂靠于被告汽运公司,被告周某系五车主所雇的驾驶员,所以卢某等五车主和汽运公司应对被告周某的赔偿责任负责。事故车辆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对受损者的损害进行理赔,不足或免责部分由被告卢某等五车主负担,再由被告汽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老人 保险 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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