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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武汉的廖先生驾驶小轿车在三环线与前方行驶的车辆“追尾”,廖先生和前车驾驶员郑女士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经交管部门调查事故现场,以及车辆检验鉴定,认定廖先生负全责,郑女士无责任。
身体康复后,廖先生去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理由是廖先生在明确约定“按照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合同上签字确认过。廖先生认为,投保时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且自己对合同中的免责事由确实不知,这是霸王条款。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李澍青律师:在本案中,车辆没有年检事实在当事人投保时已经存在,保险公司确未提出异议,依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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