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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将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营运,出了车祸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了3万元。近日,闽清县法院审理认为该私家车挂靠营运增加危险程度,判决刘某返还所得的理赔款。2010年11月11日,刘某给其所有的小车买了一份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至2011年11月1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投保后,刘某却将小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出租。
2011年10月8日,租车人吴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于是,刘某隐瞒小车挂靠出租的事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知情,赔偿了刘某3万多元。事后,保险公司在得知了事实真相后,要求退还赔偿款。因协商不了,保险公司诉至闽清县人民法院。对于刘某的车险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合同依据。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双方签订的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该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明确约定该车为家庭自用,刘将该车出租给他人使用,且未就此通知保险公司,导致该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有权对事故损失予以拒赔。保险公司错误理赔的,有权要求返还。法院据此,判决刘某返还保险公司3万多元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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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车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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