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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刚投保就发生车祸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借着中央连续几年出台的惠民利民政策,新疆塔城市恰夏乡切特吉也克村农民陈雪福一家也过上了好日子。 2014年1月4日,陈雪福来到克拉玛依市某4S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并缴纳950元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时,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载明:投保确认时间为2014年1月4日13∶51时。
当日18时43分许,陈雪福在驾驶新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张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雪福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陈雪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损失32万元。 之后,陈雪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为此,陈雪福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交通事故未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23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投保确认及保单生成时间之后、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之前。保单上只有被告的“保单专用章”,但没有原告的签章确认,被告的保单、条款中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系其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保单上的保险期限系与原告自愿协商而达成的合意。保单上“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将生效时间推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故对投保人即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交强险合同应当从2014年1月4日13∶51时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限立即起算,被告从投保确认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11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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